(2018)粤0784民初203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31 已浏览:5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钧: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吕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吕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10月至20186月的物业服务费2319.03元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二、被告吕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881止为234.83元;从201882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231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1122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方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另一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金额大写:伍拾元)。如果你方未按补缴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