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 一珠海男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7-04-19 已浏览:27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
一珠海男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珠海男子吕某被法院判决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4万多元,但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按期向法院交付名下小汽车,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吕某一审被鹤山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5年6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吕某与麦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吕某需支付麦某、杨某40456.5元。由于吕某拒不执行上述判决,麦某、杨某向鹤山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15日,鹤山法院立案执行。同年2月至8月期间,鹤山法院多次以电话、到吕某住所寻找、邮寄相关执行材料等方式通知吕某,要求其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吕某均一直拒绝执行。同年4月18日,鹤山法院向吕某作出要求其限期交付名下小汽车的通知书,吕某亦拒不执行。8月,公安机关对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吕某已依法履行了支付义务。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执行法官提醒,法院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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