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厂违规加工并非法排污 老板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更新时间:2018-01-15 已浏览:25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西男子文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改建的厂房从事五金加工生产,并将重金属超标的有害废水非法排放厂区外,严重污染环境。日前,鹤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511月,被告人文某租赁了鹤山市鹤城镇禾谷村委会南塘村一间旧养鹅场,并将其改建为五金加工厂。20162月,文某向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某五金加工厂。随后其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等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家庭成员到该工厂从事五金加工生产。期间,该工厂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外排到厂区外一个无硬底化、无防渗漏的水塘。同年7月,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文某的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在该厂的电镀车间废水外排口、排水沟和水塘各采水样一份进行监测。经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厂车间废水外排口废水中的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铜污染物浓度分别为141.4mg/l219mg/l6.28mg/l2.18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1413倍、437倍、61.8倍、6.26倍。同年9月,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交鹤山市公安局处理。今年2月,文某在广西南宁市平南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省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