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举行“6•26”禁毒宣判会 对5名罪犯集中宣判
非法运输毒品案例:2016年6月底,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告人梁某为一男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月30日,刘某驾驶小汽车搭载梁某前往广西藤县购买毒品,并约定购得毒品后一起返回广东。当晚两人到达藤县,梁某下车后刘某驾车离开。次日下午,梁某找到毒品卖家,并以火烧、吸食的方法验证卖家提供的氯胺酮样板,确认为高纯度的氯胺酮。期间,梁某通过手机微信将火烧毒品样板的照片发给刘某。之后,卖家在藤县高速入口附近将一袋“氯胺酮”交给梁某,梁某遂电话通知刘某驾车驶至该处,由刘某负责驾车搭载梁某携带上述“氯胺酮”从藤县返回鹤山。当晚22时许,二人驾车途经江肇高速鹤山市桃源出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车内搜获白色晶体物共净重
罪犯梁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氯胺酮予以运输白色晶体物
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20元。
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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