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举行“6•26”禁毒宣判会 对5名罪犯集中宣判

更新时间:2017-07-10 已浏览:2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626为国际禁毒日,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禁毒意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及各类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稳定,626上午,鹤山市人民法院召开禁毒日宣判大会,依法对非法运输毒品、抢劫、抢夺等四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梁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非法运输毒品案例:20166月底,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告人梁某为一男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月30日,刘某驾驶小汽车搭载梁某前往广西藤县购买毒品,并约定购得毒品后一起返回广东。当晚两人到达藤县,梁某下车后刘某驾车离开。次日下午,梁某找到毒品卖家,并以火烧、吸食的方法验证卖家提供的氯胺酮样板,确认为高纯度的氯胺酮。期间,梁某通过手机微信将火烧毒品样板的照片发给刘某。之后,卖家在藤县高速入口附近将一袋“氯胺酮”交给梁某,梁某遂电话通知刘某驾车驶至该处,由刘某负责驾车搭载梁某携带上述“氯胺酮”从藤县返回鹤山。当晚22时许,二人驾车途经江肇高速鹤山市桃源出口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车内搜获白色晶体物共净重995.1。经鉴定,搜获的白色晶体物品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罪犯梁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氯胺酮予以运输白色晶体物995.1,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罪犯梁某、刘某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罪犯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20元。

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