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鹤山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一 部门基本情况
1.部门职能
鹤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依法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搞好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专政职能和服务职能,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调整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费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还要通过审判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2.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本院机关设有14个科室,即政工科、纪检组、审管办、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刑庭、法警大队、书记员办公室、立案庭、执行局。下设有雅瑶、龙口、鹤城、宅梧四个中心法庭,主要负责解决各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3.人员构成情况
本院总编制人数为91人,实际在职人员79人。离退休人员27人,聘用人员74人。
4.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预计受理案件6230件,结案5732件。
二 部门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26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73万元。
三 部门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26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946万元,项目支出727万元。
四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共1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0万元,比去年预算增加30万元。增加原因是2015年实际决算数为90万元,预算不足部分以补充办案经费形式追加。2016年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再追加,按实际支出预算到位,因此此项“三公”经费预算增加。
2.公务接待费支出33万元,与去年持平。
五 其他说明
由于我院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统管的第一年,情况复杂,预算编制和批复时间短,执行过程中可能按规定有相应的调整。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
注: 行政经费包括:(1)基本支出。一是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支出)基本支出;二是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非行政单位不纳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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