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一鞋厂老板拖欠数十万工人工资逃匿 一审获刑九个月
70后广西男子植某是鹤山一鞋厂老板,拖欠36名员工工资数十万,本应积极筹集资金发放工资,但植某竟在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外地。近日,植某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被鹤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30000元。
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植某在经营鹤山市沙坪街道某鞋厂期间,因经营不善而拖欠被害人赖某、宁某等36位员工的工资共计384713.29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逃匿外地。2016年3月,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植某在劳动部门帮助下将鞋厂设备材料变卖,得款30000元用于发放被害人工资,其家属代其支付被害人工资42420元,取得了34名被害人的谅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植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该案鞋厂老板植某为逃避支付报酬而逃匿,且拖欠36位员工的工资共计384713.29元已属于“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到法律制裁。承办法官告诫各用人单位、各企业老板,若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一定要积极筹集资金尽快兑现工资款项,切勿以身试法,隐匿财产或逃匿,否则可能会因触犯刑律惹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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