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年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013年以来,我院共审理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9件25人,其中2013年审理1件2人,2014年审理4件17人,2015年1至10月审理4件6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正常经济运行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分子人数多,均为共同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我院审理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除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另案起诉外,每件案件至少2名犯罪分子作案,最多的一件案件甚至有6名被告人被判刑。因此,该类案件基本为共同犯罪,由多名犯罪分子分工合作作案。
二是涉案人员以青年为主,文化程度不高。涉及索债型非法拘禁的25名被告人中,20至30岁年龄段的有17人,比例高达68%,30至40岁年龄段的有7人,40岁以上的1人,涉案人员以青年为主,年龄较轻;文化程度方面,初中文化以下的有23人,比例高达92%,仅有2人为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涉案人员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三是作案目标明确,手段单一,多具有殴打情节。我院审理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均以追讨债务为作案动机,索要的债务既有合法债务,也有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犯罪主谋一般为债权人。作案手段比较单一,通常是由债权人纠集或教唆社会闲散人员帮其讨债,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未果后,强行将债务人带至厂房、宾馆、住宅、出租屋等地点进行看管,迫使债务人及其家属还款,有的还强迫债权人写借据。拘禁中大多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索债型非法拘禁的25名被告人中,参与殴打被害人的有17人,直接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四是拘禁时间较短,多数量刑较轻。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对被害人拘禁的时间较短,审理的9件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拘禁时间为三天以内的有7件,占78%,拘禁时间最短的仅为数小时。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该类案件的量刑不高。25名被告人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7人,其中2人被判缓刑,刑期最高仅为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二、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赖债者增多。经济活动往来中,市场诚信度降低,一些债务人抱着“只借不还”或是“能拖就拖”的想法,即使有还款能力还继续拖债、赖债;二是赌博、高利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此类案件发生。一些人沉迷赌博,借高利贷度日,却无力偿还,放贷者为收回本息,往往采取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导致该类案件增多;三是债权人及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债权人、涉案人员采取了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讨债,没有认识到已触犯刑律,忽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四是公权救济不力,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诉讼成本高,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要耗费大量精力、财力,有时即使胜诉,由于债务人转移财产,法院亦难以执行到位,执行难问题使不少人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信心。因此,一些人就借助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来达到讨债目的。
三、减少案件发生的建议:
一是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严厉打击“黄、赌、毒”等常见、高发、危害大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消除社会治安隐患,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二是加强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法院、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恶化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法院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中,要积极运用诉前联调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将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是提高审判质效,着力缓解执行难问题。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案件中,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尽可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防止矛盾激化。要注意审执结合,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借助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宣传阵地,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周、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理性投资,增强公民依法经营,依法解决经济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群众充分认识到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增强群众守法的自觉性。特别重点加强对无业人员、农民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力度,注意加强犯罪预防和引导,让知法、守法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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