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籍服刑男子仓内复仇致三人受伤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4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小学文化的湖南籍男子刘某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正在服刑期间的刘某竟因琐事行凶报复其他服刑人员,致三名服刑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近日,鹤山法院对刘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尚未执行完毕的盗窃罪刑罚九年七个月又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刘某在服刑期间因琐事对杨某、林某心存不满而怀恨在心,2010年4月14日6时许,刘某在江门市监狱六监区监舍二栋三楼308仓内乘杨某熟睡之机,手持事先已拆分开的半边剪刀猛插杨某的头部,致杨某头部左侧、左眼眉角、鼻梁、右脸颊、右耳等部位十七处受伤,在行凶过程中被同仓的林某发现,刘某遂手持剪刀追插林某,致林某左嘴部、右颈部、喉咙等部位九处受伤,与此同时,服刑人员罗某上前制止被刘某刺伤右肩部,后刘某被同仓的服刑人员制服并交值班管教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某、林某伤情属轻伤,罗某伤情为轻微伤。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监规,为泄私愤,致杨某、林某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