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5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的借款十万元给李某。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七万元给李某,余款三万元李某自愿放弃。其后,王某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七万元给李某。事后李某感到后悔,觉得自己吃亏,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放弃的余款三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和解实质是变更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导致执行程序的结束。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且王某已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了七万元给李某,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结,李某再申请执行已放弃的三万元,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