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论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9年3月某日凌晨,胡某、赖某、刘某三人窜至鹤山市宅梧镇某村密谋入屋盗窃。胡某先爬窗进入该村叶某住宅二楼阳台,用铁凿撬开二楼窗户进入屋内,随后到一楼打开侧门让赖某、刘某入屋盗窃财物,盗得手提电脑一台(价值4500元)、珠海鱼女像一个。三人的行动惊醒了在屋内睡觉的佣人梁某,梁某走出房间查看,胡某马上躲到二楼阳台。当梁某走到一楼时,赖某、刘某立即上前捂住梁某的嘴巴,赖某拿出带备的砍刀架在梁某的脖子上,威胁其不许出声,之后赖某、刘某携盗得的财物逃离现场。不久,躲藏在二楼阳台的胡某也逃离现场。三人汇合后驾车逃跑,至双和公路彩虹岭隧道附近时被设卡堵截的民警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赖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赖某、刘某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梁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转化为入户抢劫;胡某因躲在阳台,不清楚同案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参与本案的故意只是盗窃他人财物,故其行为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