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更新时间:2014-12-03 已浏览:2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1024,我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市检察院提出的对温某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我院作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201154凌晨2时许,温某叫被害人阿超到其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桂北村的家里聊天。同日5时许,温某在家中用刀将阿超杀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温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依法对温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