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者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4-05-07 已浏览:25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无良老板逃避支付工资被判刑

我院依法制裁恶意欠薪者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近日,我院依法对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恶意欠薪者陶某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陶某春,男,42岁,四川省开江县人。陶某春在经营鹤山市沙坪春霞家具厂期间,拖欠该厂员工吴某富等1220136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3374元。同年1029,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陶某春发出责令其于同月31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此后,陶某春没有支付上述工资,并于同年114将其手机报停且逃匿。2014114,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在由杭州开往大同的K892次列车上将陶某春抓获。陶某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陶某春没有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以来,我院在司法活动中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大了对民生利益的司法保障力度,除依法对损害民生利益行为实施制裁外,还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共执结拖欠工人工资案17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0.99万元;执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4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10.16万元;另对5名困难群众实施司法救助,共发放执行救助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