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23号梁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4-01-20 已浏览:84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早上,被告人梁X伙同罗晓辉(另案处理)经密谋及事先踩点后驾驶悬挂粤J18XXX假车牌摩托车从江门市区窜至至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门前守候,伺机盗窃作案。当日10时许,梁X、罗晓辉发现事主劳X平从银行内走出并将一红色环保袋{内有500000人民币(下同)现金}放在其小轿车的后尾箱,两人即尾随事主车辆至沙坪街道中国银行总行停车场,趁事主下车离开之机,由梁X把风,罗晓辉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砸烂事主车辆后备箱挡风玻璃,将该500000现金盗走。得手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梁X、罗晓辉将赃款平分,每人分得250000元。梁X将部分赃款用于还清赌债,余款用于赌博输光。2013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X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梁X盗窃得手后,将分赃所得款中的75000元交给其同居女友吴X晓,吴X晓将其中的40000元代梁X偿还赌债。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作案工具悬挂粤J18V26假车牌摩托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台和Coolpad手机一台,从梁X吴X晓处分别缴获赃款2000元和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及起赃说明,被害人劳X平的陈述,证人吴X晓、吕X斐、黄X女、刘X健、陆X雄、蔡X芬的证言;被告人梁X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查询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作案工具悬挂粤J18V26假车牌摩托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台、Coolpad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摩托车由鹤山市公安局上缴,手机由本院上缴)

三、由鹤山市公安局将缴获的赃款共人民币2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劳X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真 盛

人民陪审员    胡 换 花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英

 

二 ○ 一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