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立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江鹤法立行非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XX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理人:陈伟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车方乐,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潘春梅。
申请执行人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XX国土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潘春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潘春梅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潘春梅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已有XX国土局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潘春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和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XX国土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法律已明确赋予其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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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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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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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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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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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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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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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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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敏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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