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56-3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进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5-05-03 已浏览:1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进冲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56-3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进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进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894.24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3日为44.95元,从2025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03%另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实欠物业费的30%);二、被告陈进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公摊水电费21.22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进冲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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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