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869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10 已浏览:1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俊: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869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1362.42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以454.08元为本金,按《春风潮鸣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之内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金额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实为:644.34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总计:2006.5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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