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55-10号原告江门市鸿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3 已浏览:1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明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55-10号原告江门市鸿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裁判要点:一、被告陈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鸿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费3250.37元;二、驳回原告江门市鸿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明英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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