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35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梁锦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5 已浏览:11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锦芳: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635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梁锦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308.2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其中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为2599.57元、违约金6123.7元、其他费用2516.7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以上暂合计35548.2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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