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陈玉君、陈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玉君、陈小梅: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陈玉君、陈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98259.39元和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18日利息为4088.55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23.4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天玺园5号1405号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406371.4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15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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