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11号原告林文定与被告陈荣华、杨忠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3 已浏览:1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荣华、杨忠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定与被告陈荣华、杨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文定支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5年1月1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82.20元;自2025年1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60%计付);二、被告陈荣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实杨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忠、陈荣华共同负担。原告林文定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其同意被告杨忠、陈荣华负担的受理费300元直接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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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