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温伟成、沈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1 已浏览:1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温伟成、沈亚娇: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温伟成、沈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温伟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二、被告温伟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2.56元,保全费2050.85元,诉讼费合计794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伟成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7943.4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温伟成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794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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