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975号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英、黄应东、第三人东莞市鑫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8-12 已浏览: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秀英、黄应东、第三人东莞市鑫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975号原告鹤山市富亿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英、黄应东、第三人东莞市鑫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追加被告林秀英、被告黄应东作为(2025)粤0784执1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林秀英在人民币165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东莞市鑫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784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黄应东在人民币135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东莞市鑫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粤0784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