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14号-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冯惠卿、黄伟芹判决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冯惠卿、黄伟芹: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吉隆兴鞋材商店诉被告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冯惠卿、黄伟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吉隆兴鞋材商店支付货款45019.4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45019.46 元为基数, 自 2024年 12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付) ;二、被告冯惠卿、黄伟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吉隆兴鞋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982 元, 保全费 492.80 元, 诉讼费合计 1474.80元,由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吉隆兴鞋材商店承担 56.80 元,被告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1418 元,被告冯惠卿、黄伟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鹤山市沙坪镇吉隆兴鞋材商店已预交的诉讼费 1474.80 元,本院予以退回 1418 元;被告鹤山市自豪鞋服有限公司、冯惠卿、黄伟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 1418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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