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44号原告鹤山市瑞盈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利彩鑫五金制品加工厂、 李国华、江门市新鸿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邓浩源、邓建荣、花玉平、区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1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新会区利彩鑫五金制品加工厂、 李国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644号原告鹤山市瑞盈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利彩鑫五金制品加工厂、李国华、江门市新鸿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邓浩源、邓建荣、花玉平、区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花玉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78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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