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323号-邹政道、刘东红公告应诉

更新时间:2025-07-23 已浏览:3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政道、刘东红:
   本院受理原告徐兵有诉被告邹政道、刘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地址确认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2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 62372. 65 元,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8日165306.15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在(2021)粤0784民初6141号案支出的诉讼费10151.46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5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