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511号原告陈守飞诉被告沈文生、黄煜权、简耀菊、第三人广州市汶莱机电设备有限公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6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沈文生、黄煜权、简耀菊、广州市汶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飞诉被告沈文生、黄煜权、简耀菊、第三人广州市汶莱机电设备有限公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5粤0784民初5511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申请追加被告沈文生为(2025)粤0784执59号的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追加被告黄煜权为(2025)粤0784执59号的被执行人,在15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追加被告简耀菊为(2025)粤0784执59号的被执行人,在175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方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城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