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15-11号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卢妙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卢妙枝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15-11号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卢妙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卢妙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6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的物业费12448.8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5年2月27日止的违约金为1485.63元,从2025年2月28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1244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妙枝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