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82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张韵欣、黎锦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韵欣、黎锦坤: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82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张韵欣、黎锦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黎锦坤、张韵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6594.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二、被告黎锦坤、张韵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5768.37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对被告黎锦坤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天麓湖·悦湖湾一街2号902房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9.75元,保全费1859.84元,诉讼费合计451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锦坤、张韵欣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4519.5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黎锦坤、张韵欣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519.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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