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202-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姚康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4 已浏览: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姚康木: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202-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姚康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姚康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2024年1月起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2126.3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2月18日为62.65元,从2025年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03%另行计算);二、被告姚康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的公摊电费125.9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姚康木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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