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56-10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龙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4 已浏览:4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龙后波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56-10号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龙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要点:一、被告龙后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894.24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3日为44.95元,从2025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03%另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实欠物业费的30%)二、被告龙后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公摊水电费21.22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龙后波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