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124号原告辛学渊与被告江门鲲润纸品有限公司、刮陈英、孙献领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7-16 已浏览:5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门鲲润纸品有限公司、刮陈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124号原告辛学渊与被告江门鲲润纸品有限公司、刮陈英、孙献领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献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学渊返还投资款1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5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辛学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1.95元,保全费1240.98元,诉讼费合共2832.9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辛学渊已预交诉讼费2832.93元),由被告孙献领负担2832.93元。原告辛学渊已预交的2832.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孙献领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832.93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孙献领承担案件诉讼费2832.93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孙献领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832.93元。如果孙献领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孙献领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孙献领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