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蓝杰信用卡纠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5 已浏览:8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蓝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蓝杰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粤0784民初515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3492.7元、利息151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4.41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15564.7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5年03月18日,其后按《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