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60号原告江门市城策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19 已浏览:6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60号原告江门市城策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佣金24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5年7月1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446.34元(以人民币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5年7月1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5446.34元)。二、判令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4600元。三、判令被告佛山明珠鸿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鸿亿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金额暂合计人民币260046.34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09月09日上午09时30分本院雅瑶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