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麦婵娟、李加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4 已浏览:1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加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麦婵娟、李加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0784民初493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时为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5日为5414.6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305914.6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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