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877号-余艳明-判决公告2025.7.21
更新时间:2025-07-21 已浏览:6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任媛芳诉被告鹤山市智颖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余艳明、广东万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山沙坪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 被告吕坚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媛芳支付电梯安装费 9906 元;二、驳回原告任媛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22.65 元,由原告任媛芳负担 92.19 元,由被告吕坚强负担130.46元。 原告任媛芳已预交的受理费222.65元,同意被告吕坚强负担的受理费 130.46 元向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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