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845号原告鹤山市德力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珊瑚自动化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资料等
更新时间:2025-07-23 已浏览:8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4845号
蓝珊瑚自动化工程(海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德力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珊瑚自动化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其中,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2518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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