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3号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第三人鹤山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公告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9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岑其添: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祺、项灼璋、岑其添、第三人鹤山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桂林荣川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025)粤0784民初283号】,因被告林祺提起上诉,而被告岑其添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撤销(2025)粤078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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