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119号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崔志成、谭小红、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14 已浏览:7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崔志成、谭小红、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吕柏杰诉被告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崔志成、谭小红、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定、判决及诉讼费交费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资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原告吕柏杰与被告崔志成、谭小红、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立案。 原告吕柏杰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撤回对被告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柏杰撤回对被告鹤山市雅瑶镇联兴二手车信息中心、鹤山市威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如下:
一、 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柏杰还借款 304695.94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利息为 5922.09 元;以 304695.94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18 日起按年利率 14.60%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 被告崔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柏杰支付律师费 3000 元;三、驳回原告吕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203.40 元,由原告吕柏杰负担 252.40 元,由被告崔志成负担 5951 元。原告吕柏杰已预交的诉讼费 6203.40元,本院予以退回 5951 元,被告崔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5951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