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146号原告江门市盈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秀珍: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146号原告江门市盈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27号1101房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3839.6元 (不动产权证面积230.66平方米乘以1.2元/平方米乘以拖欠月数50个月)及违约金(以1383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30号1101房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3582,2元 (不动产权证面积226.37平方米乘以1.2元/平方米乘以拖欠月数50个月)及违约金(以13582,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暂计:2742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16时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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