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王田芳、杨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2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田芳、杨兆兰: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王田芳、杨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4572.85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时为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6日为481.0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95553.9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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