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9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冯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丽平: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9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冯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冯丽平立即向原告支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7266.52元及至2025年3月23日止的利息(含复利)991.28元、违约金2439.47元(2025年3月24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继续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从2025年3月24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2025年3月23日,以上1项请求金额暂计10697.2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15时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