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彭洪信用卡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2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洪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彭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588元、利息148.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52元、手续费75.63元,共计人民币3045.8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5年03月04日,其后按《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11945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