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775号原告黄德泉与被告杨秀琴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7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杨秀琴: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775号原告黄德泉与被告杨秀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78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德泉与被告杨秀琴离婚。
本案受理费 3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德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德泉与被告杨秀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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