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870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孙以云、毛祚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6-27 已浏览:15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毛祚向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870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孙以云、毛祚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87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802.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0%计算);二、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800元、担保费500元;三、被告孙以云、毛祚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98元,保全费980.40元,合计诉讼费3181.38元,由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孙以云、毛祚向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3181.38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新合望科技有限公司、孙以云、毛祚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18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五年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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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