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264号原告冯文杰与被告郭小娟、贺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4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小娟、贺东芹: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264号原告冯文杰与被告郭小娟、贺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东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文杰偿还借款本金112849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93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91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4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当被告贺东芹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郭小娟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5.29元,保全费1216.32元,诉讼费合共4301.61元(原告冯文杰已预交诉讼费4301.61元),由被告贺东芹、郭小娟负担4301.61元。原告冯文杰已预交的诉讼费4301.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贺东芹、郭小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301.61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郭小娟、贺东芹承担案件诉讼费4301.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郭小娟、贺东芹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301.61元。如果郭小娟、贺东芹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郭小娟、贺东芹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郭小娟、贺东芹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