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752号鹤山市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5 已浏览:4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文芳: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752号鹤山市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费6277.78元。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4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文芳负担受理费103.96元,由原告鹤山市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88.50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