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90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合盛丰鞋材厂与被告陈健松、梁珊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6-25 已浏览:4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健松、梁珊娜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690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合盛丰鞋材厂与被告陈健松、梁珊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69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健松、梁珊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合盛丰鞋材厂支付货款644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付);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合盛丰鞋材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3.45元,由被告陈健松、梁珊娜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合盛丰鞋材厂已预交受理费1440.20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健松、梁珊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43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五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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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