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培训课上跌倒受伤,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24-12-10 已浏览:200 文章来源:江门日报 鹤山法院 责任编辑:


江门日报全媒体讯(记者/张舜同 通讯员/李锶涛 邓颖琪)篮球运动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尤其受到不少青少年热爱,但篮球运动是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在激烈比赛中也容易受伤。若未成年学生在校外篮球培训课程中跌倒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记者从鹤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1岁的小明(化名)为提升球技,报名参加了鹤山某篮球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班。今年1月,小明在篮球培训课上与另一名学员打篮球期间,不慎滑倒在地受伤。滑倒后,授课教练引导小明到场地旁边休息,休息期间小明做出数个压腿动作,教练没有当场阻止。小明母亲接孩子下课时得知其受伤,立即送其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等伤情,小明母亲认为该篮球培训机构疏于看管,应对小明受伤负责,经协商无效,以小明名义起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篮球培训机构赔偿小明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诊查费等共2.5万元。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篮球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篮球学员在训练学习期间容易受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篮球教育培训活动,教育机构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要密切留意学员的教育训练活动,在学员受伤后亦需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然而通过调取事发经过的录像视频得知,在小明进行篮球训练活动期间,授课教练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低头查看手机,对学员的训练活动和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切实履行其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在小明受伤后,授课教练未及时采取将小明送医或作其他应急处理等适当措施,而是等待下课后小明的监护人到场处理,甚至仍低头查看手机,放任小明实施压腿等可能导致伤情加重的行为,由此足以认定该篮球培训机构对小明所受损害及损害的扩大具有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篮球培训机构应对小明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事发时小明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应当认识到进行篮球活动的危险性和受伤后压腿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等情况,小明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也负一定过错,但综合考虑小明的年龄、认知能力、运动伤害处置的专业性等多种因素,不宜对小明过多苛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该篮球培训机构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判定该篮球培训机构对小明的损害承担70%责任,小明对其自身损害承担30%责任,故鹤山市人民法院判令该篮球培训机构赔偿小明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合计10238.35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在校外培训机构受伤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危险性,为避免运动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在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应当确保教学环境和设施的安全,配备专业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授课期间应密切关注学员的学习训练情况,做好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一旦学员受伤,应及时采取适当应急处理,防止损害扩大,日常除了教学基本培训技能外,还应当教育学员掌握必要的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心理调适等知识。若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广大家长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以及与孩子年龄、能力相适配的培训课程,并教育孩子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细心关注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因疏忽带来伤害和遗憾。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