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3710号关于原告黄沃联与被告郑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4-08-13 已浏览:4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东山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3710关于原告黄沃联与被告郑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74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货款774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计算诉讼费用,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资金占用费为13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27上午93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