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57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周细兵、王细英、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细英: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诉前调4357号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周细兵、王细英、江门映晖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告知书[本“民诉前调”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开展的诉讼前段程序性工作,在纠纷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后,其效力及于审理、执行阶段。未书面通知改期的,本院将按照《开庭传票》中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开庭,逾期未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鹤山住自(一手)第100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04735.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6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5018.97元,从2024年6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律师费3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处置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山湖海庄园香榭里7号2401房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于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截至2024年6月11日,以上1-5项请求金额暂计433554.7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